重磅!个人破产制度试水!楼市准备挤泡沫?

导读个人破产的本质是去杠杆去杠杆的本质就是削减债务削减债务的两条路一是还钱二是把债务赖掉

null

北京 7 月 16 日讯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3 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指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

并且,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网友们都玩坏了

“股民能优先申请吗?”

null

“为房价暴跌做准备”

null

所以,这是第二种去杠杆方法?

null

个人破产制度早有试水

今年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5 月 8 日,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

null

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向法官宣誓退出执行。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简要内容如下:

1

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

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2

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

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债务人能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该债务人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3

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

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4

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

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

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5

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

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6

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执行案例

天台县法院受理对浙江银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时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在台州市中级法院的指导下,天台县法院在省内首次尝试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并免除了法定代表人剩余债务。这一债务清偿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一举了结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众多诉讼、执行及信访案件,赢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个人债务清理”第一人

据悉,截至目前,已有 3 起个人被执行人案件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今年初,台州市黄岩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林森与他领导下的执行团队,对一起执行不能案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移送台州中院审查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此案的被执行人柯某由此成为台州“个人债务清理”第一人。

柯某今年 54 岁,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16 岁就学了木工手艺,从事了几十年的家庭作坊式木制品加工。自从 2011 年的一次木制品生意被骗亏损几十万元后,他向当地 3 家银行借的 48 万余元贷款再也无法还清。柯某因此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但他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与妻子已离婚,一个女儿已经出嫁,家中仅有家庭共有的农村房 1 间,所有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百元。

经管理人调查和台州中院审理后认定,柯某无失信行为,且在执行阶段和债务清理阶段均能遵守相关规定,因此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并下达行为保全令,相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此执行案件予以了实质性退出。

钱为民介绍,其余 2 起案件,经管理人调查,存在隐匿财产或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法院据此恢复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3 部门提出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香港成熟的制度。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席卷香港,港人面临着楼市泡沫破裂、股市投机失利的危机,房产、股票等各种资产大幅度贬值,许多人生活一时难以为继。根据香港破产管理署的统计资料,1998 年香港个人破产数目为 893 宗,1999 年即飙升到 3701 宗。**[12]** 像知名艺人钟镇涛,因妻子生活过度奢靡和本人收入萎缩,1996 年借入大量资金炒楼,在亚洲金融危机后,钟镇涛面临巨额还款压力。2002 年 7 月,钟镇涛申请破产。按照香港破产法规规定,其所有收入都应上交,破产管理署仅给予其基本生活辅助,剩余收入用于还债。

在香港,个人破产是已经被大众所理解和接受的现象,而这些也都是香港经济从鼎盛时期逐渐衰落的体现。

2.2.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对内地制度构建的启示

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其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大陆地区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失权”和“复权”的制度设计上,香港地区更加完善,在破产人具体消费金额上都有明确的限制,这些细节虽然看似锱铢必较,但在执行方面能做到有法可依。此外,香港地区的破产管理署作为一个专门管理破产案件的部门,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对破产人收入进行管理和对其生活进行约束和监督,是香港地区《破产条例》的具体实施机构,这样专业高效的机构能使法规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能做到执法必严。值得我国大陆地区的个破产制度制定参考。

一个有效的债务清理机制,具有一举多赢的优势

台州中院此次的探索,旨在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为“执行不能”案件找到退出路径。

对诚信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

对债权人而言: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同时,防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单方面偏颇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能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代价,防止纵容过度负债的情况发生。

对全社会而言:该制度能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与强制执行制度配合形成一个“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有利于保护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摆脱不良暴力催收的纠缠,使其他追讨债务的程序暂时停止,对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执行和破产的衔接和功能分界、住宅的处理、共同财产分割、个人管理人职责、破产衍生诉讼等重要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个人破产可以带来哪些影响?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个人破产后可以解除部分债务。

比如 A 股 2015 年的那个夏天,有一些人因为举债炒股结果全部赔光,甚至还欠下一大笔钱,最后自寻短见。如果是因为害怕债务无法偿还,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救你一命。

因为通过法院程序宣布债务人破产后,他的债务就可以获得减免 (偷税漏税、应付伤害赔偿等除外),但是同时,该债务人也会一无所有。除此之外,以国外为例,在破产三到五年内的收入会受到严格的监督,以及长达十年的破产信用记录,在十年内不能贷款,不能使用信用卡,也不能进行任何高消费行为,也会影响到就业。

所以,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好处在于,如果你欠了巨额债务,在法院宣布个人破产后,虽然你一无所有,但也没了负债,这种情况下至少不用“以命抵债”,还给了你重新来过、东山再起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