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房有地的恭喜! 国家新政策来了! 宅基地可盘活利用
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通知 !
10 月 15 日 ,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 , 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 , 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 , 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 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老家有房的朋友赶紧看
重要内容已经整理出来了 !
重点选这些因地制宜的模式
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 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 , 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 , 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 , 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重点支持培育这些主体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
引导企业参与盘活利用工作。
重点鼓励这些创新盘活机制
支持各地安排资金用于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条件成熟时 , 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
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 , 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重点推进这类示范
创建一批民宿 (农家乐) 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
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 逐步推开。
重点规范这些行为
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 , 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 , 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 , 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 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维护农民权益 ,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 "上楼", 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研究和推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监管措施。
那么关于宅基地大家了解多少呢 ?
小编整理了几个常见问题
看能不能帮到你 !
-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行政村或生产队) 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 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 , 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 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 , 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 , 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 没有所有权。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申请宅基地 :
(1) 年满 20 周岁的本村村民 ,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
(2)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
(3) 外来人口落户 , 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没有宅基地的 ;
(4) 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 , 农村确无住宅的 ;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1) 年龄未满 20 周岁的 ;
(2)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3) 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 , 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 ,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 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 , 不能被继承 ,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 , 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 (村民一户一宅外) , 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 ,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土资发 [ 2004] 234 号 ) 要求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